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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配置详解发动机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或危险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车型参数名称

    概况

    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汽车尾气排放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将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标准由现在的欧洲I号改为欧洲II号,到2008年,则正式实施欧洲III号标准。

    汽车排放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车型参数名称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型参数名称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型参数名称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型参数名称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车型参数名称

    形态区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

    适用范围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

    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制定原则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是:

    ①尽量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②必须考虑所规定的容许排放量在控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③必须考虑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如环境的自净能力)和区域范围内污染源的分布和特点等。

    制定方法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方法:①按照污染物扩散规律来制定,应用污染物稀释和扩散模式来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许排放量;②按照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即按照本国生产的水平和技术、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来制定;③按总量控制来制定,这是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计算区域范围内污染物容许排放总量,确定各个污染源分摊率,从而确定它们的容许排放量。

    相关新闻

    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首个《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自本月起正式实施(本报10月7日第4版《噪声“超标”市民找谁投诉?》曾作报道),但细心的市民发现,新标准仅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产生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对装修、音响等人为活动引发的邻里噪声、小区公共场所噪声并不适用。那么,这些没有“标准”、但日常生活中常现的噪声到底该谁管?怎么管?

    上海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魏化军昨天表示,社会生活噪声首先需要加强业主自治管理,各居住小区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制定小区环境噪声管理规约,如明确小区公共场合活动时间与限制要求,确定本小区装修控制时间等,业主公约经程序公布后由物业公司具体管理。对不听物业劝阻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理。

    虽说按相关法规,邻里噪声等归公安机关管,但目前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若要处罚则牵涉到环保部门监测的问题。

    根据国家《噪声法》,“超标+扰民”的环境噪声污染需要通过监测来判别影响,而对邻里噪声等没有“标准”确定是否超标、但确实扰民的环境噪声,无需依靠监测数据,仅需主观判别或举证是否受影响就行。目前在北京已出台相关规定,类似情况只需2人以上举证,公安机关就能处罚。上海也正考虑出台类似规定,本市环保、公安、房地等部门正加紧协调,拟制订相关政策加强和规范小区噪声管理,争取把那些因暂无“标准”而难解决的噪声问题联手管好。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4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4项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据介绍,这4项标准分别是《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

车型参数名称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改进了排放检测方法,并对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用车符合性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提出了要求。

●  国II

    2004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l8352.2,简称国2标准),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的申报和核准。

    所谓国II标准,就是指一氧化碳和碳氢、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2g/km和0.5g/km。

●  国III

    所谓“国III标准”,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GB18352.3-2005,以下简称国III标准)。据介绍,我国的“国III标准”相当于欧洲III号标准,达到“国III标准”的车辆可大幅度削减单车的污染物排放,其排放污染物总量比达到“国Ⅱ标准”的车辆减少40%左右。

    所谓国III标准,是指汽油车:HC:0.66%;CO:2.1%;NOx: 5%;PM:0.1%。柴油车:HC+NOx:0.56%;CO:0.64%;PM:0.05%。

●  国IV标准

    国IV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IV标准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在排放控制上,国IV标准机动车需要在国Ⅲ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目前内地只有北京、上海、珠三角地区实施该标准。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可降低50%。同时,国IV车配合国IV油的使用,将可使整个珠三角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20%。